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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二、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二)取得下列各目證明書之一:
(1)原住民族委員會或教育部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2)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研習合格證書。
(3)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或教育部委託公私立學校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學分班結業證書。
預定甄選類別:
一、原住民族語老師採依族語別錄取為原則,並經調查全縣國中小需求後,以各校實際提出申請之情況調整,共正取18名(海岸阿美語2名、秀姑巒阿美語4名、南勢阿美語2名、太魯閣語6名,巒群布農語2名、丹群布農語1名、噶瑪蘭語1名)。
二、除秀姑巒阿美語及太魯閣語備取4名外,其他族別備取3名。
三、原住民族語老師權利與義務:
(一)原住民族語老師以教授原住民族語課程為主,並支援主聘學校推展民族文化教育或文化實驗課程。
(二)原住民族語老師授課節數、時間、地點依主聘學校訂定之契約內容為準,並應契約內容至各共聘學校進行教學。
(三)族語老師每次聘期至少一年,最長二年;其聘期屆滿,同時符合聘用辦法內規定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
(四)本縣原住民族語老師以族語別錄取為原則,並依各校提出申請實際情況,共分下列七組進行:
第一組:海岸阿美語組 預計錄取員額: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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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語別 |
主聘學校 |
從聘學校 |
1 |
海岸阿美語 |
豐濱國小 |
無 |
2 |
海岸阿美語 |
明廉國小 |
忠孝國小 |
第二組:秀姑巒阿美語組 預計錄取員額:4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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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語別 |
主聘學校 |
從聘學校 |
1 |
秀姑巒阿美語 |
鶴岡國小 |
春日國小 |
2 |
秀姑巒阿美語 |
玉里國小 |
源城國小、樂合國小、 瑞美國小、瑞北國小 |
3 |
秀姑巒阿美語 |
太巴塱國小 |
大興國小、光復國中 |
4 |
秀姑巒阿美語 |
光復國小 |
大進國小、富源國中 |
第三組:南勢阿美語組 預計錄取員額: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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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語別 |
主聘學校 |
從聘學校 |
1 |
南勢阿美語 |
宜昌國小 |
明義國小、中原國小 吉安國小、南華國小 |
2 |
南勢阿美語 |
忠孝國小 |
中正國小、宜昌國小 太昌國小 |
第四組:太魯閣語組 預計錄取員額:6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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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語別 |
主聘學校 |
從聘學校 |
1 |
太魯閣語 |
萬榮國小 |
無 |
2 |
太魯閣語 |
西林國小 |
無 |
3 |
太魯閣語 |
見晴國小 |
北林國小、鳳仁國小 |
4 |
太魯閣語 |
佳民國小 |
秀林國小 |
5 |
太魯閣語 |
秀林國中 |
新城國小 |
6 |
太魯閣語 |
銅蘭國小 |
水源國小、文蘭國小 |
第五組:巒群布農語組 預計錄取員額: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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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語別 |
主聘學校 |
從聘學校 |
1 |
巒群布農語 |
太平國小 |
崙山國小 |
2 |
巒群布農語 |
卓樂國小 |
長良國小、明里國小 |
第六組:丹群布農語組 預計錄取員額: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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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語別 |
主聘學校 |
從聘學校 |
1 |
丹群布農語 |
馬遠國小 |
瑞北國小 |
第七組:噶瑪蘭語組 預計錄取員額: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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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語別 |
主聘學校 |
從聘學校 |
1 |
噶瑪蘭語 |
新社國小 |
豐濱國小、豐濱國中 |
甄選程序:
一、公告簡章(即日起至107年8月3日止)
簡章公布於下列網站:
(一)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二)花蓮縣全球資訊服務網(https://www.hl.gov.tw/bin/home.php)
(三)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以下稱教育處網站)(http://www.hlc.edu.tw/home/)
(四) 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tlaps.hlc.edu.tw)及試場公佈欄。
二、報名:
(一)時間:107年8月4日(星期六)至107年8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4時。
(二)地點:銅蘭國小教導處(花蓮縣秀林鄉文蘭村70號)。
(三)報名方式:現場報名(得親自或委託他人報名(需填妥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四)報名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五)應繳表件:請將下列資料,按順序分別裝訂成冊。
1.報名表(附件一)並繳交2張相片(2吋)浮貼於報名表上。
2.積分審查表(附件二)。
3.切結書(附件三)。
4.資格證件(下列資料本1份裝訂,正本驗後發還):
(1)國民身分證。
(2)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
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
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2.取得下列各目證明書之一:
a.原住民族委員會或教育部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b.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研習合格證書。
c.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學分班結業證書。
5.學經歷證件(含任教服務證明)。
6.研習時數證明(無則免繳)。
7.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相關獎勵或特殊表現證明文件。
※詳細請閱附件